发布日期:2005-8-23 来源:华商报 | |
自9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有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机构的担保。省建设厅日前印发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做出了上述规定,这是我省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项目中拖欠工程款和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办法中的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其中: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当为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至180天。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7日内,应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退回。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采用承包商同业担保时,担保人不得为资质等级或注册资金高于自己的其他施工企业提供担保。同一担保期内,两家施工企业不得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连环担保。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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