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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
发布日期:2013-5-29                      来源:人行、金融办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四川省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0030-2006,银发〔2006〕4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指评级机构接受信用评级委托方的委托并组建评级小组,遵照信用评级的基本原则和流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债务的能力、偿债意愿和违约可能性的综合评价,以简单的符号表示,使评级结果使用者快速、方便地得到客观、简明的信用信息,为评级结果使用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主体是指经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在川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它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客观的评级方法并按合理、规范的评级程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做出分析评价,向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政府部门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业务进入与退出
 
第四条  从事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总行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五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各评级机构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进行申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信用评级专家评审会,对评级机构评级理念、评级理论体系、评级技术、内控管理、实践经验及在川工作预案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定评级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管理局根据评级机构近三年业务开展和违约率检验情况,对报批的评级机构进行核准确定。
第六条  评级机构若出现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行为,或作业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重大违约给银行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而没有及时予以跟踪披露的,经人民银行核实后,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在川评级资格。人民银行将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和综合评价,按年度动态调整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资质。
第三章  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四川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在评级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评级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评级结果。
2.一致性原则。评级机构应根据《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建立符合四川实际和自身特点的评级业务系统,并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定,评级业务指标应覆盖主干指标。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
3.独立性原则。评级机构的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4.客观性原则。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
5.审慎性原则。在对信用评级资料包括定性指标分析过程和做出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在分析基础资料时,应准确指出影响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潜在风险,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要做深入分析。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协议后,评级机构应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特点、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组建评级小组。
1.信用评级小组构成。一般情况下,评级小组至少由评级机构的2名专业分析人员组成,小组整体必须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评级小组成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必须满足相应性质的评级业务需要。
2.评级小组成员资格。评级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   品行良好,公正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级行业自律规范,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3)   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专业知识;
(4)   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经验,能胜任信用评级工作要求。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
(5)   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关联。
3.评级小组负责人资格。评级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备前款评级小组成员资格;
(2)参与过五个以上信用评级项目;
(3)从事三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
第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收集评级信息时要评估评级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即要收集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要及时了解影响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状况的一些重大变动和最新信息;要区分可靠的信息和不太可靠的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考虑不太可靠信息在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及其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信用评级机构至少应通过以下方式保证评级信息的质量:应建立评级信息质量审核机制,评估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评级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应建立评级信息质量责任机制,明确信息收集人员的责任、信息来源、可使用的范围等;应对来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信息和自行收集的外部信息进行审慎分析。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接受评级委托方申请后,应进行初步调查,判断本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评级,且具备相应的评级能力。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评级合同,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评级费用。
评级小组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评级所需材料,并要求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级小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材料及机构已有的信息做初步审核,确定材料中遗漏、缺失、错误的信息并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补充,以保证评级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按照评级需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评级计划。
第十一条   评级机构依据对收集资料的初步审查结果,确定详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实地调查内容,并于进场前两个工作日分别通过邮件和电话向评级业务发生地人民银行报备现场作业时间安排和项目负责人,以便人民银行参与对评级机构现场作业实地跟踪检查。实地调查包括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联的机构进行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评级小组在实地考察和访谈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调查对象应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合作金融机构、至少前五大客户以及相关投资对象等,必要时评级机构还应到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访谈调查。
第十二条   评级小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开始进入初评阶段。评级机构应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安排初评工作进度,从初评工作开始日(以实地调查进场日核算)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在不低于规定时限(参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银发〔2006〕404号))的基础上,及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在此阶段,评级小组应遵循以下要求:
1.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评级小组应当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对评级材料深入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能力及状况、财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因素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对特殊行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分析影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殊因素;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投向、风险管理能力、代偿能力及绩效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分析,如存在反担保,还应评估反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收取担保对象保证金的存储情况进行分析,抽样核对发现担保公司收存保证金存在差异时,应要求担保公司说明情况,并作为确定信用等级时的重要考察因素;
2.评级小组在对收集资料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初步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初步拟定信用评级报告;
3.评级小组撰写的信用评级报告和工作底稿须依序经过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和评级总监最后审核的三级审核,并在报告及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评定信用等级:
1.评级小组向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信用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
2.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信用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提出信用评级报告的修改意见;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级别限制条件,决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
3.评级小组根据信用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信用等级及评定意见,修改信用评级报告;
4.评级结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发布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是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的重要结果,它以简单符号表示。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级九等,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除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其含义如下:
(1)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2)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3)A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
(4)BBB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
(5)BB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6)B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
(7)CCC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
(8)CC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9)C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报告是信用评级的重要结果,它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状况及相关要素的具体分析,以充分揭示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概述、声明、信用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内容。
1.信用评级报告概述。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主要财务数据、信用等级、评级小组成员及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
2.信用评级报告声明。包含: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评级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构成委托关系外,评级机构、评估人员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评级机构与评估人员履行了实地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的评级报告遵循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结论是评级机构依据合理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影响改变评级意见;信用评级报告用于相关决策参考,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等;说明评估结论的时效限定。
3.信用评级报告正文。包括评级报告分析及评级结论两部分。评级报告分析应简要说明本次评级过程及评级中对各种因素的分析。评级时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况介绍、经营环境分析、管理素质分析、风险控制分析、资金来源与代偿能力分析、经营情况分析等内容。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等级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点。
4.跟踪评级安排。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安排应在首次评级报告中说明信用等级时效限定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变化。
5.信用评级报告附录。收录与此次评级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结果确定后,将信用评级报告及意见反馈表送交评级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委托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为同一单位的,则还应将信用评级报告及意见反馈表送交融资性担保公司。
如果评级委托方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则评级结果为首次评级的最终信用级别。如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由评级小组向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评。信用评审委员会受理复评后,评级小组根据补充的材料,按照前述流程重新评级。复评结果为首次评级的最终信用级别,且复评仅限一次。如有异议,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信用评级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结果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评级业务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评级机构应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及时向人民银行和两类机构管理部门报告跟踪评级结果。在正式出具评级报告后第6个月须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应密切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保证信用评级资料的及时更新;跟踪评级结果与以前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应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评级业务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不定期跟踪自首次评级报告发行之日起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若发生变化,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评级业务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的变化;若无变化,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评级业务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第五章  信用评级业务资料数据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评级小组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存档;评级委托方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全套资料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评级委托方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第二十条   从事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信用评级合同并收费之后五个工作日内、进场评估之前,要向评级业务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评级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收费凭证(一次性全额支付)复印件等信用评级收费标准材料;跟踪评级初步安排。评级机构应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评级业务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月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和信用评级机构进场前材料报备情况月报表。评级工作结束后,评级机构在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送达信用评级报告书的同时,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备评级报告及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
第二十一条   违约率是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检验的核心指标。人民银行开发信用评级违约率系统,采集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信息,各种类型的评级业务及评分业务相关数据,被评级对象的相关信息等,并通过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信贷数据连接测算评级违约率。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按月向人民银行信用评级违约率系统报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信息,以便人民银行客观、公正计算违约率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1.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
2.信用评级机构进场前材料报备情况月报表
3.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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