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4-5-29 来源: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
(川府金发[2011]161号)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主管部门):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对其分支机构的监管,防范行业风险,根据《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256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对外挂牌机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要求 (一)注册(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2000万元,可在市(州)内跨区(县)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注册(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3000万元,可申请在省内跨市(州)设立一家分支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实收)资本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二)总公司经营良好,具备科学、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总公司应按照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分支机构不得采用挂靠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人员要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分支机构设立按《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规定的程序申请、报批。 二、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要求 (一)注册(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成都市为1.5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可在市(州)内跨区(县)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注册(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8000万元,可申请在省内跨市(州)设立一家分支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实收)资本须达到7亿元(含)以上。 (二)总公司经营良好,具备科学、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总公司应按照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分支机构不得采用挂靠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人员要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比照川府发〔2010〕30号文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和申报要求,经其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市(州)监管部门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对两个办法出台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如不符合上述要求,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撤并。对两个办法出台以后未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 特此通知。 (请将本通知转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