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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应对借款人在起诉后提起管辖权异议?
发布日期:2014-7-15                      来源: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

一、案情介绍

梁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小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梁某某一直拒绝还款,某小额贷款公司遂依合同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某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梁某某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临安市,因此该案应该由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2)杭滨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认为梁某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了梁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梁某某不服上述一审裁定,以同样的理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定本案上诉费用由某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二、裁判要旨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信用贷款合同》显示,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向小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某小额贷款公司依照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约定向原审法院,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2)浙杭辖终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梁某某的上诉请求。

三、案例解析

管辖问题虽然涉及的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但是它却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确定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利。一是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若认为法院管辖权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此改变管辖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之管辖权提出不同的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由当事人提出;(3)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涉外民事案件和某些合同案件不受时限的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裁定移送管辖;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法院就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亦有其各自的管辖范围。而根据民事诉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梁某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律师建议

为应对上述关于管辖的相关风险,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如下要点:

(一)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一般分为两类,第一,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那么,到底是选择诉讼解决,还是选择仲裁呢?如果双方想选定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需要在相应的商事合同中有相应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需选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双方选定了仲裁这种解决方式,就排除了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如果双方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就只能诉讼解决了。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各自有其优缺点,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根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上述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利弊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但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多为借款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简单,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是原告,胜诉一般问题不大,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是纠纷解决过程中两个核心问题。而就仲裁的特点来看,仲裁机构本身无法做财产保全,只能委托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做。而就强制执行而言,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而这两个法院不见得是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对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是有强制执行管辖权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方式确定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结合上述分析,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就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问题,建议以约定法院管辖为主,约定仲裁管辖为辅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法院,尤其是选定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或其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双方纠纷,这样,纠纷都集中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会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也方便小额贷款公司与法院进行沟通和联系。

(二)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这种信贷法律关系其核心为借款法律关系,双方就争议解决关于法院的争夺往往集中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法院和借款人所在地法院两个法院。据笔者了解,现在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式文本中往往都将双方争议解决法院约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这里,就存在一个风险,如双方争议额度比较大的话,超过一定额度的话,就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协议管辖的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一定要了解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了解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额大小,并在约定协议管辖的时候不要违反相应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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