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3-5 来源: | |
(一)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原则: 1、三小: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2、三线: (1)底线: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2)主线: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3)高压线:严禁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