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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抵押权期限已过,抵押权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2-6                      来源:

   施工单位没设警示标志,路人发生意外是否可要求其赔偿?  
  墨小姐咨询:施工单位在修建公路的时候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妹妹及母亲发生交通意外,母亲因此去世。她问,她是否可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在修建公路的时候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施工单位没有履行这义务而造成墨小姐的母亲受伤去世,墨小姐可以据此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关系解除后,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余先生咨询:余先生与朋友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餐饮业,所得利润均分。现双方欲解除合伙关系,问该如何处理合伙财产?

  答:余先生与其朋友应属于个人合伙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余先生对于合伙财产的处理,如有书面协议,首先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处理,如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房屋的抵押权期限已过,抵押权是否有效?  

  黄先生咨询:黄先生的朋友于2004年7月23日向黄先生借款5万元,约定2005年7月23日还款,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约定抵押权期限至2005年7月25日。现该抵押设定期限已过,他问,是否可以行使该抵押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全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在该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黄先生都可以行使该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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