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读者问:我有一套房屋,价值约为120万元,我曾为姐姐100万元的贷款而将此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我丈夫因赊购50万元的货物需相应的财产作抵押,请问还能用这套房屋进行抵押吗?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你的房屋仅可担保20万元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