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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合同债权提供担保都有哪几种方式?
发布日期:2014-4-29                      来源:

问:我跟别人签了一份人销售合同,由我公司为其供货。由于我担心对方跑单,想让其为该合同提供担保。请问,都有哪几种方式担保方式来为合同债权提供担保呢?

答: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这一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保证。保证又称为人的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种担保方式过去在我国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不多采用,但在对外贸易往来以及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却被广泛采用。

(2)抵押。抵押是以某种特定财产作为担保,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履行合同约定,向对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的,债权人可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利来得到赔偿。提供抵押担保的义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的,对于其他没有设定担保的一般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受偿,而其他债权人只要在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有剩余时才能得到受偿。抵押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现代意义和现实生活中的抵押,主要是为了获得贷款而将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抵押。

(3)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等权利作为质押。与抵押相比,质押是以动产作抵押,尤其是以有价证券的权利作为担保。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同产生的债务未受到清偿之前,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占有的债务人的财物留置,直到债务人清偿完债务时再返还;如果超过一定的合理期,债务人仍不清偿或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物折价或以变卖该财务的价值优先得到偿还。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5)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以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国际上是一种通用的、古老的合同担保方式,但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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