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4-29 来源: | |
问:A子公司、B子公司与其C母公司是关系企业。C公司同意将B公司对其的100万债权转让给A公司,以使B公司抵销与A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D公司未经其公司董事会决议,为C公司履行该协议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签订担保协议时,C公司是D公司的最大股东,B公司同是D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后因股权变动,F公司成为D公司的最大股东,请求法院认定D公司为C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请问:D公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被确认无效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2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是违法的。D公司为C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