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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适用范围如何?
发布日期:2014-4-29                      来源:

担保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这一规定以具体与抽象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债权担保适用于以下经济活动之中:

(1)借贷。借贷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金钱或物品转移于他方,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返还的协议。借贷是资金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公民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法律手段。借贷是转让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为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买卖。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将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是买方和卖方双方的法律行为,导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且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价款。

(3)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是指承运方将承运的货物按照约定运送到规定地点,交付收货人、托运方或者收货人,并收取约定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其标的不是货物而是运送行为,且承运方具有特定性。

(4)加工承揽。加工承揽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作和修缮三种方式。加工承揽的标的是承揽人提供的按照定作人具体要求完成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承揽人要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并负担风险责任。

(5)其他经济活动。主要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方面的其他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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