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6-13 来源: | |
一、典当是间接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根本区别还在于: 2.资金需求者承担的义务不同 3.资金供给者的收益不同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银行与典当行之间在间接融资过程中的一些区别。 二、典当是资金价格高的融资方式 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使典当的法定利率很高。 在西方国家,典当法定利率高亦为普遍现象。英国早在《1872年典当商法》中就规定,典当月利率最高为2.08%左右,而目前该国实行的现代典当市场化利率,更是已经攀上月利率4%~6%的台阶。从美国来看,该国堪称是全球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国家。1812年纽约市议会通过法律,规定典当的年利率为25%,只有当金数额在25美元以下的,典当年利率才为7%。1910年,美国有17个州颁布了典当法律,分别规定了典当的法定利率,其中最高的是新墨西哥州为月利率10%、特拉华州为8%。最低的是亚利桑那州也达到了4%。而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所有州都相继修正了自己的典当法律,其中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州居然达到了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0%,令人瞠目结舌。 其二,典当行在实践中恶意操作,变相提高了典当贷款的资金价格。 三、典当是社会利用化程度低的融资方式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尽管典当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毕竟不是一国的主流融资渠道,人们对典当的利用还不可能达到象对利用银行贷款方式那样熟悉和频繁的程度。有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共有1.5万家典当行,每10个美国成年人当中每年只有一人去典当行借贷,其余的人都是利用非典当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或融资渠道融资,从而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在加拿大,全国共有典当行1200家,每年接受典当融资服务的成年人口也仅占10%。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典当行的数量本来就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近些年来更是逐渐减少。因此,从典当行的布局来看,典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利用程度化高的融资方式。如目前北京只有4家典当行,上海12家、天津23家、重庆29家,其他大多数省区典当行的保有量一般为三、四十家,全国总共在1100家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市是空白,这使典当这种融资方式就确实很难获得广大社会公众的了解和认知,更不用说自觉加以利用了。 另一方面,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在了解典当的社会群体当中,绝大多数人利用典当融资的机会也并不多。因其典当的目的主要是应急,即为了处理个人或家庭遇到的一些意外事件,如求医问药、失窃遭灾等一时因手头拮据而急需借贷周转;否则不会去利用典当。同时,还有少数人利用典当融资手段,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畸型消费或进行销赃犯罪。当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外企业利用典当融资的社会经济现象已有所增加,但目前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故典当融资方式还不可能因部分中小企业的青睐而得到更广大范围的普及。 再从经常利用典当融资的当户来看,这些人一般是受两个条件的制约而去典当行借贷的,即通过以物换钱的典当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否则也不会去利用典当。一是个人经济状况不佳。如在美国,目前家庭年收入5000美元至5万美元之间的典当融资者最多,这些人或者家庭负担重,或者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状况不稳定,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只能通过典当融资,以弥补缺乏有效收入来源和其他有效融资渠道的不足。不过,"中产阶级上当铺"的现象在美国也能找到,中产阶级在美国典当市场上已开始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独特融资力量。二是个人银行信用不佳。这里主要是指资产信用,它与个人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如美国有相当多的人或者没有银行帐户,或者虽有银行帐户但其信贷额度已经用完,故无法顺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审查,从而不易获得信用卡或消费信贷,这就迫使他们宁肯把目光投向典当,利用典当融资。 四、典当是未受到公正待遇的融资方式 1.认识理念上的偏颇 然而,典当积极的一面却鲜为人知,未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例如,欧洲最早的典当行完全是作为慈善机构的面目出现的。15世纪60年代,天主教会系统中的方济会在意大利率先建立了非营利性的"公立当铺",又译"怜悯银行",纯属公益性、慈善性的社会救济组织。目的是通过向广大城乡手工业者和贫民发放无息质押贷款,以对抗社会上日益猖撅的高利贷。这类典当行只需当户到期偿还本金,后来才逐渐过渡到发放低息质押贷款的阶段。18世纪中后期,奥地利维也纳、法国巴黎等市政机构,也仿而效之开办了政府组织经营的公益典当行,且一直延续至今尚存。19世纪中期,就连美国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这类慈善性典当机构。难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明确指出:"在这里,我们且不说公立当铺那样的东西。那是一种反高利贷的措施,……意图在高利贷下保护贫民。"不过,尽管典当业在历史上曾有过自己的辉煌,但由于其不良表现等黑暗面更多一些而致其口碑始终不佳,于是造成至今仍有相当多的人对典当毫无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只知其坏,不知其好,尤其不晓得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给现代社会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这种状况理所当然地造成一些人认识上、理念上的偏颇。具体表现为?quot;典当行就是过去的当铺。趁人之危、敲诈勒索!"因此,"富不偷,穷不当","典当多难为情网!"在他们看来,利用典当融资是件不光彩的事,似乎表明走到了穷途末路;所以宁肯去银行,也不去典当;等等。 以上认识和理念显然都已经落伍。因为,现代典当仅仅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而已,其自身的原始特点并不当然构成其自身的本质缺陷,诸如典当的小额性、短期性、高利性等。相反,这些特点恰恰是典当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而凸显出来的某种竞争优势。 2.政策法律上的限制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中共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于中央革命根据地金融领域里,就对典当业采取了一系列有关措施,表现为各级革命政权普遍对典当实行打击和限制的政策。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的《借贷条例》规定:"典当债券取消,当物无价收回。"1932年2月,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赣州工作给三军团的信中也指出:"当铺的东西,应当完全无偿的还给城市贫民与城区附近农民,由他们拿当票领回他们的东西。"以上规定表明,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在开展摧毁旧金融秩序特别是城乡高利贷的斗争中,是把典当行列为重点打击目标的。在打击典当行的过程中,主要采取无偿发还当物、没收典当行的一切财产等项措施,并以革命政权的力量为后盾来保证实行。 建国初期,中共在金融领域采取了一些利用资本主义、发挥多种经济成份饔玫牧榛钫摺H?948年12月,《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告》提出:"对于私营银行、钱庄及当铺,暂不忙处理,可以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先规定暂行条例,限令遵守,违者予以惩处。"这里是说,旧式典当不是不处理,而是未到处理时间。 1956年初,中国的私人典当业完全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于是,典当便开始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1987年12月新中国典当业复出后至今,典当业所处的政策法律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1996年4月人民银行出台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典当行的组织结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死当处理等方面都给予较大限制,其中有些很不合理。如规定"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明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规定"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允许典当行负债经营,实际上是对典当行的一种歧视待遇;再如规?quot;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渗透了太多的所有制色彩;等等。 自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以来,由于它制定实施《典当行管理办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故使我国典当业所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和改善,我国典当业已经进入了建国以来的一个最好时期。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新办法当中仍有一些不合理限制典当业发展的地方,诸如禁止典当行跨省建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典当行从事寄售业务等,尚有待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